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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新闻网 2021-06-27 450 10

一文读懂最新最全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和实务认定

高空抛无罪的由来演变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加强了对高空抛物的打击力度,同时对惩治高空抛物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该意见规定: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2.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该修正案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

高空抛物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显著区别,其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者的刑罚结构呈现重刑结构,危害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要求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等物品,鉴于此类物品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可能性,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有可能随时扩大或蔓延,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存在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限制,通过民事侵权之诉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滋生、蔓延。

在客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条来看,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情节严重”应重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另外,“抛”是主动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实施“抛掷”行为,因此不能将“高空坠物”等同于“高空抛物”。

如果高空抛掷的地点是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或者抛掷的物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则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从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这种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

高空抛物罪的实务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要构成高空抛物罪,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总的来说,可以分四个层面综合认定:

(1)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以往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2)行为人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在上班、下班等人流量多的时间点抛掷物品的;往道路、广场、幼儿园等人群较多的公共场所抛掷物品等。

(3)造成的危害后果。比如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伤、重伤的,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最后是对于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抛掷的物品。抛掷菜刀、电视机等明显可以致人受伤的物品,与抛掷香蕉、卫生纸等可以明显得知两者之间差距。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在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时,依照处罚较重的来处理。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高空抛物行为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目前法律在重点打击这类违法行为,随着高空抛物的正式入刑,将更好的打击这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江苏溧阳全国高空抛物入刑第一案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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